2025云南大理州人民檢察院選任第二屆聽證員公告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快推進新時代檢察業務管理現代化的意見》《關于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扎實群眾基礎的聽證員隊伍,根據上級院聽證員工作相關規定,大理州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州范圍內公開選任聽證員,建立聽證員庫,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員選任
聽證員是指在人民檢察院案件辦理過程中,受邀參加案件聽證活動,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發表意見的中國公民,包括按照規范程序選任并納入檢察院聽證員庫管理的聽證員以及其他參加聽證活動的聽證員。
(一)選任名額
大理州人民檢察院第二屆聽證員擬選任30名,候選人數不低于36名。
(二)選任條件
從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中選任聽證員: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滿二十三周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國公民;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區域內。
(三)禁止選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聽證員:
1.受過刑事處罰;
2.被開除公職;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被仲裁委員會除名;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職務;
6.其他有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
(四)限制選任情形
下列人員不參加聽證員選任: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2.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適宜參加聽證員選任的人員。
(五)聽證員任期
聽證員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不得同時被選任為兩個以上人民檢察院的聽證員。
(六)人員構成
選任過程中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具有一定社會工作經驗、德高望重的基層群眾代表和具有法律、醫學、環保、財經、建筑、心理、知識產權、電子信息等專業知識的人員。
(七)選任程序
聽證員選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發布選任公告,接受報名;
2.審查參選人報名材料,確定候選人;
3.對候選人進行考察,確定擬任人選;
4.公示擬任人選,作出選任決定。
(八)選任方式
1.采取個人自愿申請、單位或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大理州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推薦聽證員參選人,或者商本院辦案部門推薦參選人。
(九)報名方式與報名時限
1.本公告期限為20天,自 2025 年7月23日起至 2025
年8月11日止。公告期內,聽證員參選人應當自行下載并填寫《大理州人民檢察院聽證員推(自)薦表》,并提交相關材料,一般包括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所在單位意見、開具的三個月內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
2.報名方式:(1)網絡報名:可以將推(自)薦表及相關材料發往郵箱:dlzjcyagb@163.com(2)現場報名:可以將推(自)薦表及相關材料交到大理州人民檢察院124辦公室。
聯系人:大理州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
張猛聯系電話: 15877725862
谷鐘慧聯系電話: 15969099839
二、聽證員審查、考察、公示及選任決定
(一)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對聽證員參選人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委托相關機關查詢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
(二)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到候選人所在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社區等實地走訪了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面談等多種方式,考察確定聽證員擬選任人選。
(三)擬任人選確定后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過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批準后作出選任決定,頒發選任證書,通知聽證員所在單位或組織,并向社會公布。
三、聽證員使用和管理
(一)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各辦案部門是聽證員使用部門,案件管理部門負責聽證員管理工作。聽證員的使用和管理按人民檢察院聽證員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二)聽證員職責聽證員按照規定程序參加聽證會,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在聽證活動中保持中立,依法履行職責,不偏袒任何一方,確保聽證結果的公正性;
3.在聽證會召開前認真查閱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況,了解法律和政策,按時參加聽證會;
4.尊重聽證參與人權利,保守聽證活動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遵守相關規定;
5.認真聽取各方陳述,結合證言和證據進行判斷,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提出聽證意見;
6.積極參加人民檢察院組織的培訓和交流活動,努力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
(三)聽證員權利
辦案部門應當在聽證會召開前及時向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介紹聽證案件相關情況、案件爭議焦點和相關法律規定,并解答聽證員提出的問題。
聽證會結束后,辦案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宣布決定并說明理由。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聽證意見采納情況、案件審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聽證員。
(四)聽證活動
檢察機關為召開聽證會提供相應的場所、設備及相關安全設施。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交通費、、勞務費等合理費用,由組織聽證會的人民檢察院根據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案件管理部門負責費用報銷。
(五)取消聽證員資格情形
聽證員任期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批準后,取消其聽證員資格,并通知其本人,單位或組織推薦的,同時通知其單位或組織。
1.受到刑事處罰;
2.被開除公職;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
4.在聽證工作中弄虛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
6.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7.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資格的人員,不得再次入選檢察機關聽證員庫。
(六)決定出庫
聽證員任期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其出庫,并通知其本人:
1.因身體等個人原因不能履行聽證員職責;
2.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聽證員;
3.接受聽證會邀請后兩次以上無故缺席;
4.存在不認真履行聽證員職責的情形;
5.其他不宜繼續擔任聽證員的情形。
原標題: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公開選任第二屆聽證員的公告
文章來源:http://www.dali.jcy.gov.cn/djkx/202507/t20250722_7056300.shtml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