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事業單位招聘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不當得利的構成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這是不當得利在法律中的規定,從這個條文當中可以總結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得利人獲得利益無合法依據;
2.他人受到損失;
3.自己獲得利益;
4.受到損失和獲得利益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即某一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構成要件時便構成不當得利,如:小明去往某銀行柜臺取現金,準備取得1000元,但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導致小明獲得1500元現金,但事后小明手機銀行提醒從銀行卡轉走1000元。在本案例中,小明獲得不屬于自身財產的500元,因為小明并沒有合法的依據,而且銀行受到了損失,小明自身獲得了利益,并且兩者間具備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小明構成了關于這500元的不當得利。
而在不當得利成立后,法律也規定了不當得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回不當得利,受益人具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根據獲得不當得利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可以將不當得利分為善意不當得利和惡意的不當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規定:“善意得利是指得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由此取得的利益存在的,返還權利人,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惡意得利是指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賠償損失。”
案例:老王為茅臺酒酒友,也是茅臺酒廠老顧客,在新年即將到來之時,茅臺酒廠發起回饋老顧客的賀新活動,把顧客分為兩種,第一層級送飛天茅臺一箱,第二層級送普通茅臺一箱,把老王劃到第二層級,但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給老王發了一箱飛天茅臺,老王收到后便喝了兩瓶,之后酒廠工作人員意識到此錯誤后給老王發函要求返還并補送普通茅臺一箱,老王收到后置之不理,找了友人將剩下的4瓶酒也盡數喝光。
在此案例中,老王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行為,因為獲得飛天茅臺一箱并無法律依據,且茅臺酒廠受到損失自身獲得利益。但根據法律規定,善意得利是指得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由此取得的利益存在的,返還權利人,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老王在喝前兩瓶酒時不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于是構成善意不當得利,不予返還。在和友人喝剩余酒時已然知曉獲得的利益無法律依據,但還是將其喝完,這種行為構成惡意不當得利,需要返還四瓶酒以及賠償損失。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內容有時會以案例題的方式考查,因此要求考生對考點以理解為主,要求較高,望這篇文章對考生有所幫助,愿大家都能考取自己心儀的崗位。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