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國考行測常識判斷法律考點:《行政復議法》重要考點
2024年1月1日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正式生效,其修訂內容也將成為今年公務員考試中的重要考點。本文將對有關內容進行簡要梳理,以幫助考生更好掌握。
一、增設復議調解制度
《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增設復議調解制度,無疑可以更好的化解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及有關主體之間的矛盾,更好地維護各方利益??忌€需注意,復議調解必須以合法、自愿為前提。
二、優化復議前置范圍
復議前置,是指復議申請人必須先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方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
考生需牢記,復議前置的情形包括:(1)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3)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11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三、完善行政復議管轄機制
取消了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復議管轄權限,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案件,由該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作為復議機關。
保留了海關、金融等垂直領導機關,以及稅務、等部門的復議管轄權限。對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申請。
四、健全行政復議審理程序
增設復議簡易程序。行政復議機關審理下列行政復議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2)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3)案件涉及款額三千元以下;(4)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上述規定以外的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書面審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責任編輯: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