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磐安縣機關單位公務員考試資格復審公告
根據《2017年磐安縣各級機關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的有關規定,面試或體能測評前,要進行資格復審。現將資格復審等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1. 資格復審時間:2017年5月26日上午8:30—11:30;
2017年5月26日下午14:00—17:30;
2017年5月31日下午14:00—17:30;
注:報考磐安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警和磐安縣公安局所有職位的資格復審時間:2017年5月26日上午8:30—11:30;5月26日下午進行體能測評。資格復審地點:磐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五樓會議室(海螺街14號)。
2.資格復審時,考生應提供以下資料: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提供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3.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相關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由招錄機關單位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從到低分的順序進行遞補。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體能測評),相關職位不再遞補。
4.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
5.有關體能測評、面試的具體事宜詳見資格復審現場發放的通知書。
原標題:2017年磐安縣各級機關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資格復審通知
中共磐安縣委組織部
磐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2017年5月22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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