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寧波公務員考試公告
十、體檢
市級招錄機關的體檢工作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單位實施;區縣(市)和鄉鎮(街道)機關的體檢工作由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單位實施。體檢工作按人社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一般人員的體檢標準按人社部、國家衛計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政策執行。
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按人社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等政策執行。
體檢不合格者淘汰。體檢對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體檢工作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和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單位實施。
考察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村(社區)干部考察按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期一般為60天,自公布考察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考察結論為合格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并應在考察期內作出。考察對象名單公布后至辦理錄用報到手續期間,相關人員放棄資格的,記入誠信檔案庫。
考察工作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考察結果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二、公示、錄用
考察結束后,由市和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各招錄機關單位確定的擬錄用人員名單,分別在各自指定網站上公示7天。其中,區縣(市)及鄉鎮(街道)兩級機關定向村(社區)干部和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當地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畢業證書(研究生同時憑學位證書)辦理錄用手續。不能在 2018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單位提供報考職位規定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材料的,或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專業與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學歷、專業不相符的,不予錄用。
被錄用人員接到招錄單位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
十三、遞補規定
1.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對象,在體能測評開始48小時前,書面提出不參加體能測評的;報考其他職位的面試對象,在資格復審開始48小時前,書面提出不參加資格復審的,均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到低分予以遞補。遞補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
2.體能測評對象和面試對象,未按上述時間要求書面提出不參加體能測評、資格復審和面試,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資格復審和面試,或體能測評、資格復審、面試不合格的,均不再遞補。
3.體檢對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對象放棄考察或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不能在規定時間提供報考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前書面提出放棄錄用資格的,均在該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予以遞補。
4.截止各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之日(以請示件發文日期為準),以后因故造成擬錄用職位空缺的,均不再遞補。
5.在次年全市公務員考試公告發布時,尚未公示遞補的,不再實行遞補。
6.遞補人員名單由市、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上公布。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