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公務員面試熱點:醫院強售待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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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
2014年5月,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制定印發了《貫徹落實實施辦法》及其任務分工表。《實施辦法》強調,“霸王條款”、亂收費等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規范電信服務協議和履約管理。
2014年5月,北京10家設有產科的醫院,其中9家醫院均明確表示,產婦必須購買由醫院提供的“待產包”,拒絕產婦自帶新生兒衣物進產房。“為產房的無菌環境”是多家醫院強推“待產包”的原因。
【標準表述】
[問題]
一方面,剝奪公民自由權。我國消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拒絕產婦自帶新生兒衣物進產房,強令其使用由醫院提供的“待產包”,無疑剝奪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另一方面,醫院強賣待產包。但其實待產包是由醫院附近的小賣鋪提供的,不屬于醫療服務,醫院強賣單產包,但由于院方并沒有出現在產銷環節中,從而醫院是沒有責任的。由此可見,在待產包銷售的中間環節中,相關醫務人員存在利益關系的情況,醫院管理部門中存在漏洞。
[措施]
第一,從法律法規方面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第二,從待產包更加安全、透明方面來看,醫院提出購買需要東西的一些技術標準,或者某些類型的清單,選擇權是在患者或者產婦家人本人來做出決定。
第三,從我們的醫院管理監管部門來看,比如衛計委部門,既然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應該引起重視,深入調研。從長期來看,應該給出一個這樣的問題規范的指導性意見,或者具體管理的規范標準,這樣才能使醫患關系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來。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