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公務員面試熱點解讀:給冤假錯案“昭雪”
2014年青海公務員考試筆試于6月15日結束,7月7日筆試成績發布,現進入公務員面試備考高峰期。中公網校特別分享面試熱點解讀,希望可以幫助考生備考。
【熱點鏈接】
糾正冤假錯案“進行時”,在過去的一年中:
3月26日,服刑近十載的張輝、張高平叔侄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宣告無罪。
4月25日,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在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院依法宣告被羈押十余年的李懷亮無罪。
5月3日,因涉嫌制造福建省福清市紀委爆炸案被羈押了近十二年的陳科云、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謝清五人,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無罪釋放。
7月2日,浙江高院對陳建陽等五人搶劫、盜竊案再審宣判,認定其在1995年搶劫并殺害兩名出租車司機的事實不成立,撤銷原來的一、二審判決。
【客觀剖析】
目前,我國尚處于社會發展轉型期,冤假錯案時有發生,不僅給案件當事人帶來巨大的傷痛,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也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所以司法體制改革仍需推進,制度仍需完善。
【發生原因】
1.辦案人員自身職業素養沒有達到相關要求。在辦案過程中沒有秉承“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職業理念,切實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辦案人員個人所具備的業務水平能力和經驗不足,沒有能夠能迅速洞察案件爭議焦點,案件的發展方向,在案件效率的基礎上有效地糾錯和防錯。
2.司法體制不完善。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雖然在推進,但是制度仍然不夠完善。在司法實踐中,僅注重實體方面的審查,重視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輕視其程序方面的審查,忽視保護當事人程序方面的權利。由于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的八種證據中過分重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忽略其他證據的審查,導致一些案件在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草率結案,如河南趙作海、湖北佘祥林、云南杜培武案等等。
3.監督體系不完善。某些檢察院對于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做出的違法行為,礙于情面,不敢、不愿發放糾違通知書。而被監督單位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漠視,不予回復,很多時候即便給予回復,后期整改措施單一、缺乏剛性。最終,使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流于形式。檢察機關自身監督體系也不完善,造成司法腐敗乘虛而入,辦案人員的思想受到侵蝕,沖擊了社會公平正義和公眾的法律信念,同樣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司法不公,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對策】
為了避免和預防冤假錯案再次發生,使其對社會的危害降到最低點,必須努力探索預防措施:
1.樹立正確的辦案理念,辦案人員的自身職業素養。作為案件的承辦人,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切實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首先要有較高的業務水平,這是依法正確辦案的根基,也只有這樣才能在案件當事人權利無法的情況下,正確運用法律監督,通過全面審查案件,依法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實現“打擊犯罪和人權”的立法理念;其次,作為案件的承辦人,不僅要努力自身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同時要自覺自身的職業道德水準,堅持秉公執法,堅決防止和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2.完善相關制度。一方面應該建立健全檢察機關人員的錄用考核制度,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完善檢察機關內部責任追究制度,懲戒司法瀆職失職行為;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對執法辦案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并結合新法新規,積極開展練兵活動,進一步檢察隊伍的法律監督水平中公.教育版權。
3.各部門做好相關監督工作。各部門要切實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檢察機關要加強自身監督,需努力構建自身監督體系;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嚴格落實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評議、執法檢查、備案審查制度;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監督,深化檢務公開,確保檢察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等輿論的監督。要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監督、規范監督,以此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