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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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面試人員是怎么確定的?
筆試結束后,將區分不同情況,分層分類劃定最低合格分數線。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按照從到低分的順序,根據以下面試比例確定第一批入闈面試人員。招考職位的計劃錄用數為4人及以下時,面試比例為3:1;計劃錄用數為5人時,面試人數按12人確定;計劃錄用數為6人及以上時,面試比例為2:1。確定入闈面試人員時,如遇末位同分情況,一并入闈面試。
十四、如何進行網上公開調劑?
對面試人數不足的職位,在網上進行公開調劑。調劑期間,凡筆試達到最低合格分數線,但第一批未入闈面試的人員,如符合調劑職位的資格條件,均可在網上自愿重新報名參加調劑。調劑報名結束后按調劑名額從到低分確定第二批入闈面試人員。
十五、調劑后人數仍不夠怎么辦?
調劑后仍達不到規定面試人數的職位,面試比例可降為2:1。低于2:1時,相應調減錄用計劃。調減計算方法為:調減后的錄用計劃=入闈面試人數÷2(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計劃調減表在網上公布。
十六、面試前資格審查要提供什么材料?
入闈面試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時須提供本人畢業證、報名表、準考證、身份證、職位要求的有關證件等,下列人員還需提供下述相應材料:
(1)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畢業生,由于資格審查時還未取得畢業證,需提供所在開具的報名推薦表(表格在報名網站下載)。
(2)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需提供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材料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人員可上網(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其他學歷情況需要認證的人員,需提供相關學歷認證材料。
(3)未滿五年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需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
(4)職位要求具有工作經歷或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需提供相應的工作經歷證明。
(5)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項目的,要提供由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參加“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省級教育部門統一制作,教育部監制的“特崗教師”證書和服務“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參加“三支一扶”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此證書由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制)原件和復印件;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團中央統一制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
十七、資格審查不合格如何遞補?
資格審查中,對不符合報考條件和職位資格條件的,取消面試資格。資格審查貫穿于考錄工作全過程。凡發現報考人員與公告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不符的,取消錄用資格。
對取消或放棄面試資格產生的面試人員空缺,從本職位未入闈人員中按筆試成績到低分的順序進行遞補。遞補人員須通過資格審查后方能參加面試。遞補面試人員名單上網公布。無人可遞補時,將組織現有入闈人員面試。
十八、考試總成績如何計算?
考試總成績中,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和專業科目考試成績共占50%。計算公式為:
(1)有專業科目考試的:考試總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申論成績+專業科目成績+面試成績
(2)沒有專業科目考試的:考試總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申論成績+面試成績×2
(公式中的單科成績均為百分制)
十九、如何確定體檢對象?
面試結束后,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考試總成績從到低分的順序(總成績相同時按面試成績從到低分的順序),根據計劃錄用數等額確定參加體檢對象(需要體能測評的職位,根據計劃錄用數等額確定參加體測對象)。
當招考職位出現無人可遞補、面試前臨時缺考等情形,造成實際面試人數小于或等于招考計劃數時,確定體檢對象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1)當職位實際面試人數只有1人時,該考生面試成績須達到70分或者達到所在考官小組實際面試人員的平均分,方能進入體檢程序。如果其所在考官小組實際面試人員僅此1人,該考生面試成績必須達到70分,方能進入體檢程序。
(2)當職位實際面試人數大于1人且小于或等于招考計劃數時,其中總成績排名該職位末位的考生面試成績須達到70分或者達到所在考官小組實際面試人員的平均分,方能進入體檢程序。
二十、警察和專武干部職位體能測評的標準是什么?
需要體能測評的職位,體能測評合格人員,方能進入體檢程序。體能測評不合格產生的職位空缺不再遞補。
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標準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執行,鄉鎮專武干部職位體能測評按照《江西省鄉(鎮)、街道專職人民武裝干部體能測試項目和標準》執行。
二十一、體檢和考察按什么規定執行?
一般職位體檢標準按照原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警察職位的體檢標準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體檢合格人員進入考察,考察由各招錄機關按照《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贛人發〔1997〕43號)組織實施。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