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海警察學員行測常識判斷法律考點:合同抗辯權
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的一個詞是:“說不的權利”。那么我們法律上面有“說不的權利”嗎?答案是有的,這就是我們民法上的抗辯權。在公職類的考試中時常出現抗辯權的,這方面會以案例和定義判斷的考查為主,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地學習下合同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民法上的抗辯權有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等,這就需要我們具體地學習一下每一種抗辯權,并加以區分。
第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二: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題:A水產公司與B海鮮大酒店訂立海鮮買賣合同約定A于6月1日向B交貨,B在收貨后的一周內付款。交貨期限屆滿時,A發現B酒店欲關門逃走以逃避債務。對此A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債權人撤銷權
【答案】C。解析: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本題中A發現B海鮮大酒店欲關門逃走以逃避債務,符合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故本題答案為C。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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