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紹興市越城區公務員考試公告(53人)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7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區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在越城區行政區域內,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3.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職位1”和“職位2”。“職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區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相同;“職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越城區現實轄行政區域內(皋埠鎮、東湖鎮、靈芝鎮、東浦鎮、鑒湖鎮、陶堰鎮、富盛鎮、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稽山街道、迪蕩街道)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職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職位2”)。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規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人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2.報考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職位2”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3.報考法院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30周歲(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4.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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